<p>  为大力推进人才强校战略,经学校研究,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020年第五批非事业单位编制工作人员。</p><p>  按照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p><p>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司法机关尚未撤销案件、检察机关尚未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尚未宣告无罪的人员;尚未解除党纪、政纪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被单位辞退或解聘未满五年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违反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录(聘)纪律而处于禁考期的人员;试用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现役军人;服务未满一年,或服务一年以上但未提供主管部门同意报考证明的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在读的非应届全日制毕业生(即2020年12月31日以后的毕业生);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为事业单位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p><p>  2.毕业于海内外知名高校或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有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或具有高级职称或特别优秀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5周岁。</p><p>  应聘人员下载并按要求认线年非编工作人员报名表》。应聘者需将《报名表》电子件发送至人事处招聘邮箱,电子邮件主题请以“应聘:应聘岗位类别+姓名+最高学历学位名称”命名。</p><p>  应聘者可选择本简章公布的1个岗位作为意向岗位,考核结束后根据学校和应聘者本人的实际情况安排岗位。</p><p>  应聘人员的教育经历和非教育经历,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时间应连续(如果有间断,间断时间总计不得超过3个月),经历应完整。</p><p>  个人应聘资格材料(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证扫描件)由学校人事处初审,初审通过后,再通过邮件或电话等方式通知安排相关考核。</p><p>  (2)有关旁证材料,包括:①身份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最高学历及学位证书(境外获得学历学位者应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聘书等;②英语计算机及文字运用水平、各种荣誉证书或教学、科研等获奖证书;③在期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检索收录证明;④本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合同书等证明材料;⑤岗位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由所在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或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开具的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工作经历证明等)。</p><p>  学习工作实绩考核包括攻读硕士研究生阶段(应届毕业生)或近三年期间(非应届毕业生)的教学科研成果、英语计算机及文字运用水平、获奖情况等。</p><p>  由应聘岗位所在二级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学校人事考核专家库成员等组成考核小组,负责进行专业考核工作。</p><p>  应聘人员需现场进行职业能力测试(心理素质测试)。测试结果不纳入总成绩,但作为是否录取的重要参考依据。</p><p>  总成绩=学习工作实绩考核成绩*20%+试讲成绩*40%+面试成绩*40%</p><p>  学校校长办公会对应聘人员考核结果进行综合审定,并按照考核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人员。当考核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按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高者优先。如果还不能确定人选,则年龄小者优先。</p><p>  体检标准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3〕7号)以及《关于修订及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等规定,并结合本行业或岗位实际要求执行。</p><p>  体检参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确定公务员录用指定体检机构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49号)规定,在指定体检机构进行。除按相关规定应在当场或当天复检并确认体检结果的项目外,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员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书面提出复检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到指定医院进行一次性复检,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p><p>  考察由重庆三峡学院组织实施,对体检合格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修养、遵纪守法情况、学习工作实绩、业务能力、职业测试、现实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审。</p><p>  考察不合格或经确认自动放弃资格出现缺额,其缺额按照体检人选的确定原则做依次递补。公示及以后环节出现的缺额,不再递补。</p><p>  体检、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人员。拟聘人员在重庆三峡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拟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学位)、专业、考试考核总成绩、拟聘单位及岗位等。</p><p>  1.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完善聘用手续。</p><p>  2.办理相关手续的最后截止时间以通知为准。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的应聘人员,视为自动放弃拟聘用资格。</p><p>  3.应聘人员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并提交应聘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持上述证书(境外留学人员需加持国家教育部留学人员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报到入职。否则视为不具备应聘条件,取消聘用资格。</p><p>  4.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内或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其他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取消聘用资格。</p><p>  5.首聘期为5年,合同期满后视考核情况等决定是否继续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离职,按相关规定执行。</p><p>  (一)在组织实施考试考核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考试命题人员、考官、监督人员、工作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p><p>  (二)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是公开选拔优秀人才的重要渠道,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招聘政策规定。对招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必须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严禁徇私舞弊,确保招聘工作顺利进行。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报名资格、考试考核资格或聘用资格;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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